清 明
4月3日,海宁又有一市民因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处罚 他找出了之前偷偷购买好的烟花爆竹,在明知海宁有“双禁”规定的情况下,仍旧我行我素地在自家房门口“噼哩叭啦”放了起来。 根据《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》,警方对叶某某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,并对其重申了关于“双禁”的相关法律和规定。 自2017年7月1日起,
民警蜀黍在此也要提醒广大市民:
据《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》: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、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。
如违反了禁售规定,则将按照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:对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制品,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的,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、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生产、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安、安监举报违规燃放、运输、销售、储存、烟花爆竹行为,对有效举报,由市公安、安监等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。
举报电话:110(公安) 0573-87288745 或 13567369119(安监)
严肃提醒: 对违规燃放、销售的行为, 海宁警方将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, 坚决零容忍!!
来源:海宁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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